(2016)鲁0785民初15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君道与高密市华洋建业有限公司、刘连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道,高密市华洋建业有限公司,刘连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1511-5号原告王君道。被告高密市华洋建业有限公司。被告刘连俊。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君道与被告高密市华洋建业有限公司、刘连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6万元,原、被告现已达成和解,原告王君道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26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张勤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