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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30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霍建岗、乔艳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霍建岗,乔艳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30民初377号原告: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晋荣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韩秀峰,男,汉族被告:霍建岗,男,汉族。被告:乔艳萍,女,汉族。原告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霍建岗、乔艳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建新人民陪审员  栗俊芳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小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