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30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霍建岗、乔艳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霍建岗,乔艳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30民初377号原告: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晋荣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韩秀峰,男,汉族被告:霍建岗,男,汉族。被告:乔艳萍,女,汉族。原告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霍建岗、乔艳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建新人民陪审员 栗俊芳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小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