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22民初3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与方亚、方连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方亚,方连芝,高玉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311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和平东路1号。主要负责人:朱志贤,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斌,该行职员。被告:方亚,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方连芝,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高玉红,女,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与被告方亚、方连芝、高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蔺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