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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0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颖华与经济技术开发区馥雅美容纤体生活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颖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馥雅美容纤体生活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1488号原告:张颖华,女,197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馥雅美容纤体生活馆,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张卫武。原告诉称,在2013年、2014年原告去被告地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店内做减肥时,店名都叫绿萝化。2015年、2016年我路过该店时,该店牌匾更名为馥雅国际,但我2014年3月15日的银行记录上的收款方帐号名称为南关区绿萝化化妆品经销处。原告因肥胖到当时位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的绿萝化减肥美容机构做减肥美容。2013年花费约3800元,2014年花费3000元,但基本没有减肥效果,反而因节食影响了健康。现上述地址店铺已经拆除,找不到了。原告���为其受到消费欺诈,故诉至法院。请求:退还原告的减肥项目费用共计6800元。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被告住所地址不明确,致使向被告送达不能,且原告未能举证有效证据证明其与所诉被告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所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颖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张颖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忠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