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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增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增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396号罪犯宋增利,女,1975年2月26日生,汉族,文盲,河南省汝州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汝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宋增利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同案犯等提出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平刑终字第153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认定宋增利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2月2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宋增利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辛光卫、杨燕军系平煤集团的工人。2014年10月至11月10日间,二人利用从事井下爆破作业的职务便利,多次采取多领少交方式将未用完的电雷管予以侵占,共计125发。12月10日中午,辛光卫在与宋增利电话联系后伙同杨燕军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将该125发电雷管运输至汝州市陵头镇梅庄村,在与宋增利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系共同犯罪、犯罪未遂。罪犯宋增利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6年7月,2017年1月共获得获得表扬二次。2016年下半年有1次罪犯改造评审鉴定,为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及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宋增利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增利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楚绍京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