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1672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1年11月18日生,住青县,。被告:韩某,男,汉族,1979年4月6日生,住青县,。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胡万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