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03刑初96号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勇,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贵州省纳雍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辩护人秦博,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郭海,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勇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毅、朱仲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勇及其辩护人秦博、郭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7日,被告人刘勇驾驶车牌号为云A×××××的黑色桑塔纳轿车由纳雍前往其居住在昆明的堂姐家(小地名田家某)。次日1时许,刘勇开车到当地方舟大酒店附近,用人民币180000元向他人购买毒品海洛因700克。刘勇将毒品敲碎放入轿车的空调压缩机内,并于当日下午开车从昆明往纳雍方向行驶。17时许,行驶至盘县雨格收费站时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查获。六枝特区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将云A×××××轿车开至六枝特区铜源进口汽车修理厂,在该车空调压缩机内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一包。经称量,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净重702.89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检材中检测出毒品海洛因成分,含量为35.3%。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勇及辩护人秦博、郭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桑塔纳牌轿车一辆(含钥匙一窜、行驶证一本)、扳手一把、oppo牌手机一部,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封存笔录及照片、拆封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提取检材笔录及照片、驾驶证、卡口过车信息及高速公路过车数据、毒品收据、六枝特区公安局禁毒大队的情况说明,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刘勇的供述,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六枝特区公安局对吸毒人员现场尿液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勇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运输,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勇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秦博提出的被告人刘勇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因抓获经过可证实六枝特区公安局禁毒大队对线索研判后得知刘勇将于2017年1月8日从云南驾驶车牌号为云A×××××黑色桑塔纳轿车运输大宗毒品进入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于2017年1月8日19时许在盘县雨格高速收费站入口将刘勇截停,要求刘勇将车熄火下车接受检查,但刘勇拒绝打开车门,也未将车熄火,有驾车冲卡嫌疑,民警龚某拔出佩戴的“六四式”手枪向刘勇发出警告并再次要求刘勇下车接受检查,刘勇仍然拒绝打开车门,于是民警仲某某伸手从驾驶室车窗将车门打开并将刘勇带下车控制住。经初步检查,未发现毒品疑似物。民警龚某对该车的空调风速进行调试时(在最大风速与最小风速之间转换),明显觉得风速有异样,怀疑毒品可能藏在空调压缩机内,经向大队领导汇报后,决定将人车带回六枝特区公安局,准备到修理厂对该车作进一步检查。虽然在回六枝的途中,刘勇交代了毒品藏在空调压缩机内的事实,但其并非自动投案,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32月1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没收财产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二、涉案毒品海洛因702.89克及运毒藏毒工具车牌号为云A×××××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含钥匙一窜、行驶证一本、扳手一把)一辆、oppo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振海人民陪审员 田锦宏人民陪审员 XX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