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15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青岛坤晟橡塑纤维有限公司、青岛康利冶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坤晟橡塑纤维有限公司,青岛康利冶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517号之一申请人:青岛坤晟橡塑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丁慎德,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志刚,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怡,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青岛康利冶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庄秋祥,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继文,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青岛坤晟橡塑纤维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康利冶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青岛坤晟橡塑纤维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坤晟橡塑纤维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450元,减半收取107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7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亚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