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20执异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龚珊与冯亮、吴俊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亮,吴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异24号案外人:龚珊,女,生于1974年10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执行人:冯亮,男,生于1981年8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吴俊男,男,生于1981年9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龚珊与冯亮、吴俊男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案外人龚珊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三条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龚珊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剑代理审判员 李 沙代理审判员 胡克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