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3民初3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青岛天一福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国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天一福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国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3344号原告:青岛天一福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佟全东。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梦洁。被告:赵国富。原告青岛天一福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国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天一福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49元,减半收取计1224.5元,由原告青岛天一福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初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