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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特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南大街支行、葛翠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南大街支行,葛翠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特字第2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南大街支行。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渔水路241号。负责人:彭亚兵,该行行长。被申请人:葛翠先,女,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审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南大街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南大街支行)与被申请人葛翠先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农行南大街支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本院认为,申请人农行南大街支行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南大街支行撤回申请。审判员  唐亚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