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3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姜亦东与孟丽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亦东,孟丽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3557号原告姜亦东,男,1989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被告孟丽萍,女,1981年1月3日生,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亦东与被告孟丽萍、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亦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衣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