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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4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乌拉特中旗大公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郝文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拉特中旗大公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郝文桢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803号原告:乌拉特中旗大公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文胜,系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任明,男,乌拉特中旗大公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郝文桢,男,汉族,现住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原告乌拉特中旗大公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郝文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乌拉特中旗大公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拉特中旗大公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拉特中旗大公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乌拉特中旗大公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萨仁高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海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