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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3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天途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萍乡市萍飞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途路业集团有限公司,萍乡市萍飞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3697号原告:天途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北段融元广场B座8层20号。法定代表人:王雪娜。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振宇,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男,195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萍乡市萍飞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叶。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途路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萍乡市萍飞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天途路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途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途路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71元,减半收取3536元,由原告天途路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亚磊审 判 员  许俊峰人民陪审员  万亚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明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