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执字第1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苏建、郭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苏建,郭鑫,郭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民执字第1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苏建,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被执行人:郭鑫,男,汉族,1988年8月30日出生,南和县,被执行人:郭靖,男,汉族,1986年3月1日出生,南和县,张苏建申请执行郭鑫、郭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和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权力,权利人张苏建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张苏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和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 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