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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姚文华与刘国财、刘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文华,刘国财,刘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477号申请执行人姚文华。被执行人刘国财、刘国华。关于申请执行人姚文华与被执行人刘国财、刘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吉0104民初4308号民事调解书,1.被告刘国财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2万元,此款于2017年3月1日前偿还10万元,余款2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2.被告刘国华对于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710元,保全费1300元由原告姚文华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刘国财银行无存款、无车辆,已扣划被执行人刘国华账户存款61740元至我院,已查封刘国华其房屋、车辆,车辆并没实际扣押,但因本案剩余标的过小无法处置房屋、车辆。申请执行人所有债权未全部实现。本案立案已经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终结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43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