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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细勇与冯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细勇,冯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816号原告:王细勇。被告:冯磊。原告王细勇与被告冯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王细勇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细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公告费500元,合计838元,由原告王细勇负担。审 判 长  柯 彬人民陪审员  祁国良人民陪审员  罗国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