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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91行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宇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291行初219号起诉人:王宇,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2017年6月1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王宇以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王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海公(中)不立字(2016)80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对起诉人的报案立案查处。主要事实和理由:海公(中)不立字(2016)80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等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认为,被诉行为应属公安机关履行刑事侦查职能,就该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本院依法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宇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 洁审 判 员  栾晓鸿人民陪审员  刘葆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葛文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