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521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沁水县端氏占明粮油经销部与沁水县端氏镇樊庄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晋0521执90号 申请执行人:沁水县端氏占明粮油经销部。 被执行人:沁水县端氏镇樊庄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沁水县端氏占明粮油经销部与被执行人沁水县端氏镇樊庄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晋0521民初7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191475元及违约金。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7年4月27日,本院依法裁定扣划被执行人沁水县端氏镇樊庄村村民委员会在沁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端氏信用社账户内的存款214377.12元(含诉讼费、执行费、违约金)。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执行款项。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