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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2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西安德唯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德唯建材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2604号原告:西安德唯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昊,男,该公司员工。原告西安德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西安德唯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德唯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德唯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139,减半收取计6069.5元,由原告西安德唯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粟心审判员  任惠军审判员  李静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馨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