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2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白彦龙与天津世奥北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彦龙,天津世奥北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1711号原告:白彦龙,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被告:天津世奥北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临潼路口50号。法定代表人:瞿国红,该公司总经理。白彦龙与天津世奥北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白彦龙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彦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白彦龙负担。审 判 员 胡心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金凤书 记 员 王梦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