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3执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大余县林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肖承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余县林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肖承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3执972号申请执行人:大余县林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南安镇梅关大道。法定代表人:赖晓聪,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轶,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平,男,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肖承志,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江西省南康市,现住大余县。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大余县林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肖承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3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人民币1463947元,承担执行费人民币17039.47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人民币1463947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斌审 判 员 廖达伟审 判 员 王有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罗永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