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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武汉峰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国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峰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国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944号原告:武汉峰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街景源里社区S50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池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况寿元,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国英,女,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峰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国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峰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国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峰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峰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峰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丽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