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刑更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邓亚称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亚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刑更149号罪犯邓亚称,现在广西梧州监狱服刑。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贺八刑初字第836号刑事判决,以邓亚称犯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23日至2017年12月22日止。邓亚称不服,提出上诉,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贺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生效后,于2015年4月1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梧州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关认为,罪犯邓亚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累计获奖励分76.1分,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邓亚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情况等书证及证人证言。鉴此,提请法院对罪犯邓亚称减刑六个月。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的程序合法,罪犯邓亚称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建议法庭按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邓亚称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76.1分。本院认为,罪犯邓亚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亚称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金华审判员 黎经耀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晓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