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程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刑初236号自诉人王某,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程某某,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辩护人赵永慧,内蒙古巨鼎科左后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王某以被告人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宣告判决前,自诉人王某以已同被告人程某某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王某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特木乐审判员 王贵舟审判员 郑志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