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32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云与被执行人王正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王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2执90号申请人张云,男,1973年3月生,云南省鹤庆县人。被执行人王正平,男,1982年12月生,云南省鹤庆县人。申请人张云与被执行人王正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鹤庆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6)云2932民初59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定:被告王正平于2016年10月25日前归还原告瓷砖尾款43000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王正平支付4000元,申请人张云与被执行人王正平于2017年6月19日达成和解,即从2017年6月起每月支付4000元,直至案件执行完毕。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庆县人民法院(2017)云2932执9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李子发审判员 潘 锦审判员 洪明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