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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4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暖与冯元照、汝州市康宁托老中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暖,冯元照,汝州市康宁托老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4095号原告:李暖,女,汉族,1930年3月19日生,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峰,男,汉族,1952年9月25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系原告李暖之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团星,男,汉族,1962年4月26日生,住河南省,系原告李暖之子,特别授权。被告:冯元照,男,汉族,1935年8月27日生,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旭,男,汉族,1965年12月3日生,住汝州市,系被告冯元照之子,特别授权。被告:汝州市康宁托老中心,住所地汝州市广成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吉向阳。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建国,系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XX飞,男,1983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系康宁养老中心主任,一般授权。原告李暖诉被告冯元照、汝州市康宁托老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暖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暖负担。审 判 长  李俊杰审 判 员  高向鹏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霄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