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2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冯旭昭与牛发、牡丹江市华都物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旭昭,牛发,牡丹江市华都物流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2民初551号原告:冯旭昭,男,1983年2月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牛发,男,1961年3月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被告:牡丹江市华都物流,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负责人:韦殿喜,该公司经理。原告冯旭昭与被告牛发、牡丹江市华都物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冯旭昭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旭昭以被告牡丹江市华都物流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没有诉讼主体资格,需要另行查明被告主体身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旭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旭昭负担。审判员 张晨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