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7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周海飞、李高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周海飞,李高峰,杭州先建弱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7981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负责人:章华安。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娜、倪科伟。被告:周海飞。被告:李高峰。被告:杭州先建弱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国权。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诉被告周海飞、李高峰、杭州先建弱电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本案案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进行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俞利娜二○一七年六月十九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