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126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改琴与刘淑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改琴,刘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6执156号申请执行人陈改琴,女,1964年8月10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被执行人刘淑琴,女,1969年7月24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申请执行人陈改琴与被执行人刘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改琴依据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2016)甘1126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7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淑琴于2017年1月2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岷县公安局羁押于安定区看守所,本院依法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现经查询被执行人刘淑琴名下无银行存款,其工资已于2017年4月份被停发,无车辆、房产、证券信息。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后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确凿的财产状况,现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亚军审判员  王银虎审判员  张彦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