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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4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菲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菲,姜玉墩,陈金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684号申请执行人李菲,女,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清控人居光电研究院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姜玉墩,男,195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水产供销公司退休工人,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陈金连,女,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东普公司退休工人,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李菲与被执行人姜玉墩、陈金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06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姜玉墩、陈金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角门16号院4号楼5层3-504号房屋过户至李菲名下。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炯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