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4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菲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菲,姜玉墩,陈金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684号申请执行人李菲,女,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清控人居光电研究院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姜玉墩,男,195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水产供销公司退休工人,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陈金连,女,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东普公司退休工人,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李菲与被执行人姜玉墩、陈金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06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姜玉墩、陈金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角门16号院4号楼5层3-504号房屋过户至李菲名下。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炯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