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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1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田某与高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高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1民初757号原告:田某,女,民勤县人。被告:高某,男,民勤县大滩乡北东村九社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高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包海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