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3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严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3民初382号原告:严某,男,汉族,1975年6月23日出生,武汉市左岭镇人,现住鄂州市。被告:彭某,女,汉族,1984年10月11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委托代理人:吴连华,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审判员 郭晓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