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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3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严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3民初382号原告:严某,男,汉族,1975年6月23日出生,武汉市左岭镇人,现住鄂州市。被告:彭某,女,汉族,1984年10月11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委托代理人:吴连华,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审判员  郭晓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