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舒芹与朱亮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芹,朱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278号申请执行人:舒芹。被执行人:朱亮。申请执行人舒芹与与被执行人朱亮离婚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房屋折价款30000元(3年付清,每年10000元),被执行人在外务工,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824民初6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勇审判员 何宾审判员 向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