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冀妍蕾与邯郸市复兴区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妍蕾,邯郸市复兴区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4民初1019号原告:冀妍蕾,男,201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复兴区,。法定代理人:冀某,男,1978年9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冀妍蕾父亲。被告:邯郸市复兴区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先锋路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妍蕾诉被告张海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邯郸市复兴区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冀妍蕾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妍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