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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3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花沟支行与姜长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花沟支行,姜长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3290号原告: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花沟支行,住所地涡阳县花沟镇中心街,组织机构代码证15210389-3。代表人:张良,行长。被告:姜长标,男,汉族,住涡阳县。原告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花沟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花沟支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花沟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花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花沟支行负担(经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景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慕 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