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2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石炯与陈强、宋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炯,陈强,宋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196号申请执行人:石炯,男,1963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陈强,男,1960年9月2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宋婕,女,1963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申请执行人石炯与被执行人陈强、宋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5)园民初字第01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强、宋婕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强、宋婕银行存款人民币341754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舟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