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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余波、武汉潞浜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波,武汉潞浜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108号申请执行人:余波,女,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被执行人:武汉潞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黄金口社区百威路*号**号楼*楼。余波与武汉潞浜服饰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汉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阳劳人仲调字(2017)第2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波于2017年1月12向本院申请执行阳劳人仲调字(2017)第21号所确定的:支付工资2468元。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的档案信息,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将以上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汉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阳劳人仲调字(2017)第2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汉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阳劳人仲调字(2017)第21号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