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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新江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4刑初94号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新江,男,1994年4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安丘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现住安丘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6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新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姗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新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9日18时许,被告人王新江驾驶鲁G×××××号小型轿车,沿安丘市健康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安丘市健康路环卫所门口处时,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赵某2撞倒,致赵某2死亡。经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新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新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新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9日18时55分许,被告人王新江驾驶鲁G×××××号小型轿车,沿安丘市健康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安丘市健康路环卫所门口处时,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赵某2撞倒,致赵某2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新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新江打电话报警。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1)赵某1证实:2017年2月9日18时许,我父亲赵某2在健康路安丘环卫所门口处发生了交通事故。(2)张某证实:2017年2月9日18时许,我朋友王新江驾驶车辆在健康路建筑设计院门口处发生了交通事故,我用他的手机报的警,他报警时说不清地址,我代替他说的,当时我坐在车内。2、鉴定意见(1)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死者赵某2系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伤情符合交通事故伤情特征。(2)山东交通职业学院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鲁G××××ד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制动装置齐全,各灯具齐全。(3)乙醇检验鉴定报告证实,王新江静脉血中未检出乙醇成分。3、现场勘查笔录安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现场照片证实,肇事现场方位、现场遗留物、痕迹等情况。4、书证(1)被告人人口信息证实其年龄等身份情况;(2)报警信息、抓获经过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新江打电话报警,民警在现场将被告人传唤到案;(3)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新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2承担事故次要责任;(4)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的准驾车型及肇事车辆的相关情况。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新江供述证实其交通肇事的案发过程及事实。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应予采信。另查明,民事部分已经本院判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新江自愿给付被害人亲属补偿款50342.30元以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其中的40342.30元被告人王新江已经支付给被害人亲属,2016年6月19日被告人王新江将10000元补偿款交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新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王新江系自首,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新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闫玉叶人民陪审员  范声芳人民陪审员  张秀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奕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