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监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王留伟申请执行登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封市市场发展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留伟,登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封市市场发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监40号申请执行人:王留伟,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登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晨威。被执行人:登封市市场发展局。法定代表人:冯建华。王留伟与登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封市市场发展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9日恢复执行程序。现因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财产未执行完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登封市人民法院(2006)登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原执行案号:(2017)豫0185执恢32号】由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登封市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蒋和平审判员 张志立审判员 姚付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祎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