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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终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蔡某、彭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某,彭某1,刘某,彭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18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男,199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保军,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1,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1968年2月3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明卫,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2,女,1995年12月5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上诉人蔡某与被上诉人彭某1、刘某、彭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豫1481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蔡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某于2017年6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蔡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由上诉人蔡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秀敏审判员  许玉霞审判员  周永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