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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2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安徽省怀远县远顺航运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怀远县远顺航运有限公司,泰州市六航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72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怀远县远顺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钱德双。委托代理人伍健鸿,上海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成绩,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泰州市六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姜溱北路XXX号。法定代表人朱永宏。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6)沪72执10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现被执行人已按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依据(2016)沪72执10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泰州市六航运输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二、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荣庆审判员  张 彦审判员  林 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岑 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