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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3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北京博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津南分公司与李忠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博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津南分公司,李忠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2民初3137号原告:北京博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津南分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工业区聚兴道9号7196。法定代表人:吕春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丹丹,女,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江坤,男,该公司法务。被告:李忠建,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德霞(被告之母),女,194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北京博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津南分公司与被告李忠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江坤、被告李忠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德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博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津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2014年1月4日至2016年9月15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7646.65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天津市东南新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了位于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紫江路与津沽公路交口处星宇花园小区,原告为开发商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1月2日签署了《星宇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第七条约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订立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合同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1.78元交纳,起计日期依据开发商入住通知书通知业主入住之日起开始计算,业主在办理入伙手续时需交纳一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后于每季度的前五个工作日内缴纳本季度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第十六条约定业主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物业管理费的千分之三比例交纳违约金。被告系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紫江路与津沽路交口处星宇花园4-5-2801(建筑面积为132.62平方米)的产权人,每月应交纳物业管理费263.06元,其自2014年1月4日至2016年9月15日共计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7646.65元。经原告先后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履行缴费义务。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了原告合法利益,侵害了小区其他已缴费业主的正当合法权利,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请求。李忠建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在提供物业服务中存在欠缺和过错;通过调解协商结算物业费,给业主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诉求的物业管理费中未尽责任和义务的部分。事实与理由:1、在“不签物业合同不给户门钥匙”的胁迫下,答辩人在入住时与被答辩人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在已交完第一年物业费的情况下,2012年年底预计搬家,但5门货梯故障,长达数月,不能搬运大件,搬家时间只能拖到2013年5月份。这期间只能在外租房,发生租房费用。2、5门电梯多次故障,其中客梯、货梯两部电梯均故障就有两次,影响了业主的日常生活。一次两部电梯同时故障十天左右,我妈妈生病就医得从28楼背下来。3、2014年,我妈妈下楼,进入电梯后,电梯在运行中突发故障,电梯从28层急速下降,当时老人极度恐惧,紧急救援按钮故障,老人给我打电话,说心脏病发作,被困电梯赶紧救命。我从葛沽开车赶回来,找物业把我妈妈救出来,这时老人已被困电梯30多分钟,老人已出现昏迷。老人一场病好几个月没缓起来。光用于急救、买药、治疗费用就花了数千元。这是电梯里电话还有信号,才能给孩子们打电话,要没有信号,后果不堪设想。物业连最起码的问候都没有,令业主气愤。4、5-6门、7-8门的消防安全通道被占用。一次5门1701住户失火,物业告诉人们赶紧坐电梯下楼,可两部电梯都坏了。大火导致我们家屋里全是烟,家里老人被烟呛得很难受,当时老人被烟呛得呼吸不畅,血压升高,心绞痛发作。可是消防车进不来,给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6、5门没有前门和大堂。买房时2门为样板房,看房时承诺所买5门和样板间一致。综上所述,博安物业在此纠纷诉讼中存在明显的过错,除未完成物业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以外,拒绝与答辩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沟通、协商。答辩人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拒交物业费的方法以敦促被答辩人做出服务改进或进行起码的沟通、交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提交照片一组,用以证明小区内私搭乱盖现象,楼道内有自行车乱停乱放的现象,如果发生火灾不利于逃生,同时证明原告公司服务不到位情况。原告质证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且无法证明拍摄时间。本院认证意见,被告提交的证据,虽无具体拍摄时间,但与原告起诉星宇花园小区其他业主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因此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另查,原告北京博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津南分公司于2016年9月15日从星宇花园小区撤出。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有《星宇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均应受该合同约束。被告作为小区的业主,接受了原告的物业服务,应当缴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公司作为保障小区安全、清洁和维护小区秩序的服务公司,也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提供优质服务。结合本案原、被告的陈述与举证及原告起诉星宇花园小区其他业主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有证据证明原告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确实存在不足,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存在不到位的现象,应酌情减免被告部分物业管理费。本院认为减少20%为宜,故被告应给付原告物业费6117.32元(计算方式:7646.65元×80%)。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忠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博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津南分公司自2014年1月4日至2016年9月15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6117.32元。二、驳回原告北京博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津南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忠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以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璐速 录 员  李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