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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唐庄支行、杨奎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唐庄支行,杨奎东,刘中爱,冯起来,冯沛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40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唐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大唐庄村。负责人:马健,行长。委托代理人:郑长军,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杨奎东,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刘中爱,男,195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冯起来,男,195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冯沛民,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唐庄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奎东、刘中爱、冯起来、冯沛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71930.99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818元,执行费99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奎东、冯起来、冯沛民偿还申请执行人1000元,并交纳诉讼费818元,执行费991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杨奎东、冯起来、冯沛民就剩余执行款70930.99元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3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王立权代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宗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