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行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何广玉与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广玉,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南京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1行初137号原告何广玉,男,1963年10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世峰,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崔艳丽,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华冰,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北京东路41号。法定代表人缪瑞林,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委托代理人朱正、胡婉,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广玉诉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南京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一案中,因原告何广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广玉负担。审 判 长 路 兴审 判 员 李丹丹代理审判员 王玉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和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