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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7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振松与胡伟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振松,胡伟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7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振松,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伟欣,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上诉人马振松因与被上诉人胡伟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马振松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表示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院认为,马振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振松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马振松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香审 判 员  周熙娜代理审判员  王 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黄晓宇书 记 员  崔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