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13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房泽清与韩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泽清,韩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初1087号原告:房泽清,男,生于1962年2月11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亭,山东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君,男,生于1958年3月30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培刚,济南长清诚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房泽清与被告韩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房泽清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泽清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泽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房泽清负担。审判员  齐笑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车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