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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吴险峰、吴卫红与秦云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险峰,吴卫红,秦云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1419号原告:吴险峰,男,195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峨眉山市。原告:吴卫红,女,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峨眉山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栩,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云,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梓柯,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险峰、吴卫红与被告秦云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险峰、吴卫红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险峰、吴卫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秦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险峰、吴卫红撤回对被告秦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险峰、吴卫红负担。审判员  吴勇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小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