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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4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瞿国堂与重庆六成搬运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国堂,重庆六成搬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4210号原告:瞿国堂,男,1961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如才,重庆市涪陵区敦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六成搬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842370566,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五人支路25号。法定代表人:杨六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榛,重庆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瞿国堂与被告重庆六成搬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瞿国堂于2017年6月1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瞿国堂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国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瞿国堂负担。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蒲艳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