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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钱小宁与蓝田县三里镇底五尺村二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小宁,蓝田县三里镇底五尺村二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13号申请执行人:钱小宁,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蓝田县三里镇底五尺村二组。本院在执行钱小宁与蓝田县三里镇底五尺村二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蓝田县三里镇底五尺村二组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履行本案义务,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蓝田县三里镇底五尺村二组及组长钱答相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申请执行人钱小宁意见,其表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贠养军审判员  樊晓明审判员  邵春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